陈某某
怀来县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妥文刚
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肖玉某
原告陈某某,工人。
被告怀来县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751199-6。
法定代表人杨青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妥文刚。
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玉某。
本院于2014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怀来县佳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玉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霞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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