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平
黄金苍(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陈永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金苍,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王某某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平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舒
书记员:田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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