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原告陈某某,行唐县人民医院护士。
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供担保申请诉前保全,本院裁定对肇事车辆邢某某驾驶的时风三轮车予以查封。
2014年10月2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文星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东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4年9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邢某某驾驶三轮汽车从本村胡同由东向西往S203公路倒车时,与沿S203公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原告巨大损失。
现原告因时间关系未能安装义齿,原告的车辆损失需要进行评估,被告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114.74元,误工费6768元,护理费267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950元,交通费169.3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实际损失待价格评定和安装后的实际费用为准);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份,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原告受伤后在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19天,票据1张,金额7438.18元;门诊票据6张,金额676.56元。
3、交通费169.3元,票据7张。
4、行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我单位急诊科护士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自2014年9月4日至今不能上班,何时上班还未确定,休病假期间无工资。
行唐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陈某某系我单位急诊科护士,月工资收入(含奖金)2256元。
5、河北琛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宇文风(女)系我单位职工,因爱人陈某某事故受伤住院,自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请假未上班,按单位规定,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该同志工资(含加班费)为2800元。
6、原告的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案、费用清单等证明原告的病情及治疗情况。
被告邢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质证。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2014年9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邢某某驾驶三轮汽车从本村邢某某家胡同由东向西往S203公路倒车时,与沿S2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19天,住院费7438.18元,门诊费676.56元,交通费169.3元。
原告陈某某事故发生前系行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月工资收入(含奖金)2256元。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9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邢某某驾驶三轮汽车从本村邢某某家胡同由东向西往S203公路倒车时,与沿S20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行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手第五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2、右手、右下肢多处皮擦伤;3、1┼外伤性近中切角缺损;4、┼1外伤性根折;5、┼2牙振荡。
住院19天,住院费7438.18元,门诊费676.56元,交通费169.3元。
原告陈某某事故发生前系行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月工资收入(含奖金)2256元。
庭审中原告请求被告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规定,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邢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住院19天,住院费7438.18元,门诊费676.56元,原告出院医嘱载明:门诊药物治疗,继续石膏外固定,伤后一个月复查拍片,决定是否去除石膏,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有不适随诊。
根据原告病情给予原告误工时间50天较妥,原告月收入2256元,平均每天75.2元,原告的误工费为3760元(75.2元×50天),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的证据不完善,可按农林牧渔业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711.36元(37.44元×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根据原告的病情,给予原告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69.3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9564.74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640.66元,均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邢某某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14205.4元。
关于原告的车损及安装固定义齿的器具费用可另行解决。
原告未进行伤残评定,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因被告未到庭,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14205.4元。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2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本案原告住院19天,住院费7438.18元,门诊费676.56元,原告出院医嘱载明:门诊药物治疗,继续石膏外固定,伤后一个月复查拍片,决定是否去除石膏,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有不适随诊。
根据原告病情给予原告误工时间50天较妥,原告月收入2256元,平均每天75.2元,原告的误工费为3760元(75.2元×50天),原告提交的护理人员的证据不完善,可按农林牧渔业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711.36元(37.44元×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根据原告的病情,给予原告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69.3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9564.74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4640.66元,均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邢某某在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14205.4元。
关于原告的车损及安装固定义齿的器具费用可另行解决。
原告未进行伤残评定,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因被告未到庭,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经济损失14205.4元。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28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文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