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陈远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竹溪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远胜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陈远胜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远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远胜承担。
审判员 丁友才
书记员: 李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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