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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宽、吴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刘某宽
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吴志军
张保忠
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宽。
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志军。
被告:张保忠。
被告: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景县景安大街北、东城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玉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宽向法院追加吴志军、张保忠、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现被告刘某宽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吴志军、张保忠、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刘某宽撤回对吴志军、张保忠、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刘某宽撤回对吴志军、张保忠、景县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朱金池
审判员:陈琳琳
审判员:李宪瑞

书记员:刘博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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