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泊汀,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借款涉嫌赌博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惠英
审判员 张淑惠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朱玉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