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现住大悟县。原告陈某某(又名陈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现住大悟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史振林,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房地产开发商,住大悟县。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代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涂晓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时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代某因吸毒神志不清,于2016年6月26日被大悟县公安局送入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院认为,被告代某因吸毒神志不清送入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限两年,其意识不明导致本案无法直接送达,本案又不属直接送达以外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晓玲
书记员:李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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