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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地址陕西省扶某县城新区西二路御花苑。
代表人牛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9时10分许,原告陈某无证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在汉黎路阳春中学路段从东向西行驶时,从右侧超越前方同向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陕C41813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定载荷7900kg,实载货26180kg)后摔倒在路右边,该货车右前轮与陈某左臂发生挤压,前保险杠与陈某摩托车前大灯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当日被送往三二〇一医院检查后转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后再转入西安铁路中心医院、汉中市人民医院连续六次143天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肢不完全断离伤、左肱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近端骨折、左上肢血管神经肌腱伤等损伤,行固定术、修补术、血管移植吻合术等对症、支持治疗,花医疗费196775.13元。二〇一五年九月月一日经汉中市汉辉司法所鉴定,原告所形成的左上肢毁损伤、左肱骨远端骨折、左尺桡骨近端骨折等损伤为九级伤残,左上肢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住院天数评估为30日,住院治疗费用7000元,原告再支付检查费395元、鉴定费1800元。该事故经南郑县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4-3】第10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陕C41813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3年5月16日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购买交强险,至本案事故发生时该交强险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证明、病例、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原告及护理人员工资收入情况证明、鉴定意见书、照片等证据载卷,经质证,被告张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对事故及责任无异议,对分项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无异议,对原告部分支出提出异议,本院应予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原告相关损失以实际开支及当地实际生活标准计算如下:医疗费203775.13元(含住院、门诊及后续治疗费)、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57500元(前期误工545天×100元+二次手术30天×100元)、护理费20160元(前期护理143天×120元+后续手术30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90元(143天×30元+30天×30)、营养费3460元(143天×20元+30天×20元)、交通费5600元、残疾赔偿金33314.4元(7932元×20×21%)、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335799.5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因对事故责任双方无异议,故对本案责任划分问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强险法定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其余损失应由原告陈某、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认定的主、次要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35799.53元,由中国人寿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某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含医疗费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护理费限额110000),其余损失215799.53元由张某某赔偿64740元(215799.53×30%,除已付60000元外,其余47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37元,由陈某负担3588元,张某某承担1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秀林 审 判 员  高连俊 人民陪审员  宁峰鳞

书记员:孟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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