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某、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12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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