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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安国市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陈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将村北北濠坑租赁给原告陈某某作为钓鱼场使用,租赁期限25年,自2011年至2036年12月31日止。现该濠坑由被告陈某某占有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安国市齐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陈某某之间租赁协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安国市齐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存在诉争濠坑的租赁协议,且在有效租赁期内,原告陈某某享有争议濠坑的使用权,现该濠坑由被告陈某某占有使用,对原告要求返还濠坑使用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主张与原告陈某某之间存在抵押协议且该抵押已生效,主张自己获得了濠坑的所有权,但因原告否认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欠自己各种款项,与本案争议的濠坑使用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陈某某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处理。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位于安国市齐村村北北濠坑;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雨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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