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严本道,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雄雕,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该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姚海涛,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汉生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书记员:郭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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