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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平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中国平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春花、中国平某某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雁虹

书记员:陆皓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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