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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家、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正家,男,生于1941年2月13日,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王某某,女,生于1941年10月1日,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李光华,女,生于1971年11月20日,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委托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陈露,女,生于1991年12月27日,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男,生于1985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马山镇马西街***号,系社区推荐的公民,公民身份号码4210031985********。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陈正家、王某某、李光华、陈露与被告胡军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10月10日,被告陈正家、王某某、李光华、陈露向本院申请追加杨艾美作为被告,理由是:杨艾美系被告胡军杰之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艾美应当对被告胡军杰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四申请人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本案产生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杨艾美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本案也不存在过错,故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申请人陈正家、王某某、李光华、陈露追加杨艾美为本案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正家、王某某、李光华、陈露追加杨艾美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江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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