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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诉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
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
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某某郢中街道办事处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上列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钱林,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原审被告王进梅,公务员。系陈某某之妻。
原审被告钟某某羊羊风情酒店,住所地钟某某郢中街道办事处东街18号。
经营者陈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王进梅、钟某某羊羊风情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陈某某及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林、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钟某某羊羊风情酒店的经营者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进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书》,与杜传林与该公司签订的《钟某某波尔山羊繁育基地建筑施工合同》重复,王某没有实际施工,应当追加相关人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王某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7月19日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条,表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没有实际施工,即便本案工程还有其他的施工主体,也不影响王某依据《还款协议书》及欠条向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在一审中并未反诉,故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王某请求的工程价款数额的问题。王某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书》及欠条均载明,工程价款为63万元,经二审庭审查明,王某认可其中的20万元为其向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交纳的合同承包款,故一审判决认定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王某工程款63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应给付王某工程款43万元及合同承包款20万元。
三、关于陈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系陈某某开办的自然人独资经营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诉人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书》,与杜传林与该公司签订的《钟某某波尔山羊繁育基地建筑施工合同》重复,王某没有实际施工,应当追加相关人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王某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又于2014年7月19日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向王某出具了欠条,表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没有实际施工,即便本案工程还有其他的施工主体,也不影响王某依据《还款协议书》及欠条向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且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在一审中并未反诉,故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陈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王某请求的工程价款数额的问题。王某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书》及欠条均载明,工程价款为63万元,经二审庭审查明,王某认可其中的20万元为其向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交纳的合同承包款,故一审判决认定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王某工程款63万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应给付王某工程款43万元及合同承包款20万元。
三、关于陈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查明,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系陈某某开办的自然人独资经营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诉人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钟某某润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审判员:李园园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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