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某负担。
书记员:田 亦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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