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欢欢,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瑞昌市。
被申请人余伟成,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瑞昌市。
申请人陈欢欢因与被申请人余伟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当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佘伟成的车牌号为赣G×××××小型普通客车及江西财富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牌照号为赣G×××××车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至今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釆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伟成的车牌号为赣G×××××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江西财富汇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的车牌号为赣G×××××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贤荣
书记员: 朱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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