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共有权确认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艾 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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