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王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共有权确认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艾 丽

书记员:刘晓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