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
彭五成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五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彭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继荣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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