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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赵某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联辉,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陈某某、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陈某于2019年11月1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就本、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陈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陈某某、赵某某自愿要求撤回本诉,被告陈某自愿撤回反诉,均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某、赵某某负担4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陈某负担25元(已付)。

审判员:黄  勇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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