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案明,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兮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桂军。
原告陈案明诉被告上海兮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紫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陈案明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案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计1,290元,由原告陈案明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戴劲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