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强,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洪某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洪某区武汉火车站核心区中心服务台第Z1-1号商铺内台位5、6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6楼。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洪某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英舒
书记员: 刘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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