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
王欣龙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欣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岭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香瑞
审判员:马琴
审判员:刘东伟
书记员:姚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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