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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蔡国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国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国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20年3月6日,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2元,减半收取计4,126元,公告费260元(陈某某均已预交),均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汤显婷

书记员:卞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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