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玉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艺村农艺2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尚未缴纳的诉讼费无需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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