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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某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汉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汉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
  被告:王正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中路XXX号XXX号楼C座118室、205室。
  负责人:孙建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义墙(公司职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桂某与被告刘汉文、王正中、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桂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辉

书记员:曹彩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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