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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黄素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贾艳英,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黄素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黄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抚宁区。
被告黄淑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黄淑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忠义(系黄淑云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黄保、黄素兰、黄淑芹、黄淑民、黄淑云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艳英,被告黄淑芹、黄淑民、被告黄淑云的委托代理人高忠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黄素兰、黄淑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黄保因病去世,本院依法裁定终结了对黄保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丈夫黄玉庭(已故)均系再婚。被告黄素兰系黄玉庭与前妻所生,被告王某系原告陈某某与前夫所生。原告陈某某与黄玉庭结婚后,共同将被告黄素兰、王某抚养至成人。原告陈某某与黄玉庭共同生育了长子黄保(已故),长女黄淑芹,次女黄淑民,小女儿黄淑云。2016年9月,原告患眼疾导致双目近失明,由黄淑云丈夫高忠义接至黄淑云家照料至今。原告的赡养要求是由被告黄淑芹、黄淑民、黄淑云轮流赡养,由王某、黄素兰支付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被告黄淑芹、黄淑云表示愿意轮流赡养原告,黄淑民愿意出钱。

本院认为,原告所患眼疾导致其近乎失明,急需诊疗,因原告没有经济来源,五被告理应先行出资为原告治病,故对原告要求五被告每人先行给付原告2000元医疗费用于治疗眼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赡养父母是人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黄玉庭离世已久,遗留原告孤身一人也已年逾八十,其有权要求子女进行赡养。在具备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五被告理应积极尽到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单纯支付赡养费的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原告的赡养问题。考虑原告、被告的意愿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在五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轮到谁家由谁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及日常药费,更为适宜。因原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由子女负担医疗费用,属于赡养义务的一部分。故对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告请求以实际发生额由被告按同比例负担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黄素兰、黄淑芹、黄淑民、黄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每人给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用于治疗眼疾;
二、原告陈某某按被告黄淑云、黄淑芹、黄淑民、王某、黄素兰的次序在五被告家轮流居住生活(轮流时间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每三个月轮流一次,轮流期满后送至下一轮流赡养义务人处。轮流赡养期间,轮到谁家由谁全部负责原告的衣、食、住、行并负担日常药品费用(非住院);
三、原告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农合报销部分后,由被告王某、黄素兰、黄淑芹、黄淑民、黄淑云平均分担;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某、黄素兰、黄淑芹、黄淑民、黄淑云各负担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莉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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