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王富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陈桂某、王富兴与孙某某、陈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某、王富兴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桂某、王富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陈桂某、王富兴负担。
审判员 张荐飞
书记员: 韩悦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