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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张某某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源,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军,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某、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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