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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篷(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陈金如
磁县磁州镇小营店村民委员会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篷,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金如。
第三人:磁县磁州镇小营店村民委员会。地址:磁县磁州镇小营店村。
负责人:陈俊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第三人陈金如、磁县磁州镇小营店村民委员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爱霞
审判员:刘利芹
审判员:马超山

书记员:霍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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