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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盖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盖树林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盖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场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盖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树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盖树林给付欠款本金318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盖树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被告因着急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约定给二分利,使用一个月2017年1月10偿还。
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
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盖树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息31800.00元的事实。
对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被告盖树林未出庭质证。
由于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盖树林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陈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盖树林30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
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盖树林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超出法律规定保护范围,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要求被告盖树林偿还借款本息31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盖树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息3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盖树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盖树林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原告陈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盖树林30000.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0日。
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盖树林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超出法律规定保护范围,对原告陈某某主张要求被告盖树林偿还借款本息31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盖树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息3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盖树林负担。

审判长:崔宏伟

书记员:刘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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