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仲
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又名陈书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某。
被告: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存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连仲,男,住邱某,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