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浩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剑涵。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88元,减半收取计13,5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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