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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浩中,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剑涵。
  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沪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88元,减半收取计13,5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陆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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