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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理人:鲍萃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长中苑12幢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青,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和被告陈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从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陈某1系其法定代理人鲍萃知与被告陈2婚生之女。鲍萃知与陈2于2007年10月26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调解离婚,陈某1随鲍萃知共同生活,陈2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义务教育以外的择校费,家教费等需得陈2同意),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必须公立医院就医)由双方各半承担。2019年4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支付至2020年5月。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长大,开销增大等因素,起诉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陈2辩称:被告与鲍萃知离婚时被告是要求抚养女儿的,但由于鲍萃知也要求抚养女儿,故被告同意女儿由鲍萃知抚养。后来鲍萃知不给被告探视女儿,从2011年2月起,被告停付抚养费。被告去学校探望女儿,学校老师怕引起矛盾,就不让被告探望,且女儿对被告的态度也越来越差。2019年被告收到南湖法院传票,要求被告补付之前所欠的抚养费,被告不仅支付了全部费用,并从2019年4月起,每月多支付抚养费100元,即700元,一直付至2020年5月。现被告已再婚,生有一女,读小学三年级。父母年事已高,也要赡养,还有房贷要归还。本人体检患有XXX疾病,现在吃药。这次新冠状病毒后,单位从五月起要减薪。故目前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现原告以开支增大,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增加的金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予以合理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2从2020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陈某1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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