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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2、陈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陈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2、陈3、陈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2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陈志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其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某1诉请要求其继承陈志根在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而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否为陈2所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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