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陈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2、陈3、陈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2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在陈志根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其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陈某1诉请要求其继承陈志根在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享有的产权份额,而金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是否为陈2所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关联,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