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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及诉讼代理人王会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礼123000元整,及价值6850元的金项链、金戒指或者返还6850元,返还借款9500元,合计139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陈某1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700元OPPO手机一部。事实和理由:××××年元旦后,原、被告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由于都是再婚,且都有一个孩子,所以在短暂接触后,就商量结婚的事。被告索要巨额彩礼壹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元)。原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又是××人,无奈原告只能东凑西借的筹备彩礼,经媒人李某、刘瑞英之手将彩礼给付被告。在结婚前被告又要金饰品,原告只有再硬着头皮去借,被告挑选的金项链、金戒指价值6850元。这使得原告在同居前已经债台高筑。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结婚证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只是在××××年2月14日办理了典礼仪式,被告的陪嫁物品也仅有一个价值很低的八门立柜,其他物品一概没有。典礼后,被告根本就没有跟原告过日子的心,一心只想从原告的手中榨取金钱。原告微薄的收入根本不够被告种种理由的支出,面对现实的生活及巨额债务。原告不得不远走他乡打工挣钱。××××年9月17日,被告以其父亲买车差钱为由从原告处借走9500元至今未还。2016年农历六月十五,成安长巷乡过会,原告父母去赶会。被告趁家中无人之机,伙同其家人,私下里偷偷摸摸用汽车把家中所有物品拉的干干净净(详见清单),更为过分的是被告竟然无端把原告兄嫂的电动三轮车故意砸烂,这一状况使得原告一家子顿时陷入无法生活的境地。此次事件经过有邻里亲见可以作证。综上所述,被告陈某2妄图利用自身条件不劳而获,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结婚之意愿,更没有共同生活之想法,其行为只是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其行为使得原告负债累累,无法生存。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巨额彩礼款及金饰款。
陈某2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原告陈某1提交的其父亲陈有长××人证及母亲连荣秀××人证、原告父母的身份证、成安县辛义乡大郭庄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李某证言,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于××××年2月14日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在××××年经李某和刘瑞英手原告陈某1给付被告陈某2彩礼款123000元,由被告兄弟代为收取,2016年农历六月十五,被告回娘家居住,未再回原告家。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给付被告陈某2彩礼款123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原告陈某1要求被告陈某2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典礼同居,被告已花费部分彩礼款,被告陈某2酌情返还原告陈某1彩礼款80000元。对于原告陈某1主张的返还价值6850元的金项链和金戒指或者返还6850元、返还借款9500元、返还价值1700元OPPO手机一部,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2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陈某1彩礼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被告陈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领 审 判 员  武红磊 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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