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陈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被告陈3、被告廖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红霞
书记员: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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