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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陈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静,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涵,上海市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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