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倩,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陈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陈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世纪光华苑516幢401室。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第三人陈亮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登记在被继承人蔡福英、第三人陈亮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蔡福英、陈某1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及三被告依法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蔡福英、陈某1系夫妻,婚后生育四子女即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蔡福英于2015年8月死亡,陈根发于2017年5月死亡,陈根发与蔡福英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登记在被继承人蔡福英、第三人陈亮名下,两人为共同共有。2018年1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沪0106民初328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属于陈亮所有,二分之一产权为陈根发与蔡福英的遗产,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蔡福英、第三人陈亮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中第三人陈亮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余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蔡福英与被继承人陈根发的遗产,属于被继承人蔡福英与被继承人陈根发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继承所有,继承后,原告陈某1享有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十六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陈某2享有八十分之七产权份额,被告陈某3享有十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陈某4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第三人陈亮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由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与第三人陈亮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负责办理,原告陈某1、被告陈某2、被告陈某3、被告陈某4与第三人陈亮均有相互协助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因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方依法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陈某1自愿负担。XXXXXXXXXXXXX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已于2018年1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 晶
书记员:陈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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