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陈某1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 霞
书记员:王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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