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鑫,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陈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系被告陈某3父亲),男,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陈某3母亲),女,住同上。
原告陈某1与被告邵某某、陈某2、张某某、陈某3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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