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被告:陈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4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国(系被告陈某6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1诉被告朱某某、陈某2、陈4、陈某3、陈4平、陈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1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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