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1,男,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应城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系原告陈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祁某,女,系原告陈某1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周整平,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司机,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陈某1诉被告周整平、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整平、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余穗军 审判员 刘光宏 审判员 黄艳丽
书记员:黄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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