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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沈1与陈某2、蔡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2(系沈1之父),男,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申请人:陈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陈某1、沈1与被告陈某2、蔡某某、陈3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1、沈1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2、蔡某某、陈3名下银行存款2,293,949.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某1、沈1已提供部分现金以及担保人沈某2名下的上海市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1、沈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沈某2名下的上海市大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2、蔡某某、陈3名下银行存款2,293,949.7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毅

书记员:高  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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