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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李某等与陈某2、陈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1
李某
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陈某2
陈某3
陈某4
陈某5
陈某6

原告陈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志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陈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陈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被告陈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
原告陈某1、李某诉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二原告共生育子女五人,本院依法追加二原告其他五名子女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作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原告陈某1、李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见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陈某1、李某婚后生育二个儿子,都已娶妻生子、成家立业,原告现已年迈,没有生活经济来源,生活非常困难,今年原告陈某1生病住院花去6000多元的医疗费,只有小儿子照顾及出医疗费、赡养费和生活费。
被告不管不顾。
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生活费及医疗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每月400元,小麦600斤,煤每年2吨;2、被告陈某2给付原告医疗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2未答辩。
被告陈某3未答辩。
被告陈某4未答辩。
被告陈某5未答辩。
被告陈某6未答辩。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年老多病,无独立生活能力,其五名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
二原告曾与被告陈某2、陈某3就赡养问题签订分家单一份,二原告主张分家单中约定事项已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但未对其主张的赡养标准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按照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其赡养费,五被告应每年分别负担赡养费3609.2元。
原告陈某1两次因病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应当由五被告均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从2016年起每年分别给付原告陈某1、李某赡养费3609.2元,每年8月1日前付清;
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分别给付原告陈某1、李某医疗费471.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原告年老多病,无独立生活能力,其五名成年子女均负有赡养义务。
二原告曾与被告陈某2、陈某3就赡养问题签订分家单一份,二原告主张分家单中约定事项已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但未对其主张的赡养标准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按照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其赡养费,五被告应每年分别负担赡养费3609.2元。
原告陈某1两次因病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应当由五被告均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从2016年起每年分别给付原告陈某1、李某赡养费3609.2元,每年8月1日前付清;
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分别给付原告陈某1、李某医疗费471.9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彬彬
审判员:刘亚朝
审判员:张明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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