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孙玥(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祖某甲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孔梦婷、孙玥,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祖某甲。
原告陈某诉被告祖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孔梦婷、被告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权纠纷。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原、被告双方长女祖某乙已年满十周岁,正就读小学,原告提交了祖某乙书写的表达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三份证明文字,被告质证称其认为该三份证明是祖某乙被其姥姥强迫所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祖某乙有受强迫的情形,本院认为,祖某乙书写的三份证明文字,详细叙述了她本人跟随爸爸和奶奶生活期间的真实感受,也详细解释了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原因,应认定是祖某乙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且祖某乙为女孩,即将进入青春期,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综上,本院对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女祖某乙的探视权协商不成,本院认为被告每月探视祖某乙两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祖某甲的婚生女祖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
被告祖某甲有权每月探视祖某乙两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祖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权纠纷。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原、被告双方长女祖某乙已年满十周岁,正就读小学,原告提交了祖某乙书写的表达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三份证明文字,被告质证称其认为该三份证明是祖某乙被其姥姥强迫所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祖某乙有受强迫的情形,本院认为,祖某乙书写的三份证明文字,详细叙述了她本人跟随爸爸和奶奶生活期间的真实感受,也详细解释了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原因,应认定是祖某乙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且祖某乙为女孩,即将进入青春期,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综上,本院对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女祖某乙的探视权协商不成,本院认为被告每月探视祖某乙两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祖某甲的婚生女祖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
被告祖某甲有权每月探视祖某乙两次。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祖某甲负担。
审判长:汪珊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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