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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陈某乙同居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甲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陈某乙

原告:陈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农民。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宝强、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本院不予受理。关于子女抚养,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儿子与婚生儿子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所生儿子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如果现在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从孩子的生活现状出发,为了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由被告继续抚养较为适宜。被告表示抚育费自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陪嫁物品有十字绣、花布36匹,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所生儿子陈某丙由被告陈某乙直接抚养,抚育费自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本院不予受理。关于子女抚养,依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儿子与婚生儿子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所生儿子自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如果现在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故从孩子的生活现状出发,为了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由被告继续抚养较为适宜。被告表示抚育费自理,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陪嫁物品有十字绣、花布36匹,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所生儿子陈某丙由被告陈某乙直接抚养,抚育费自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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