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
周志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陈某乙
陈某丙
武冀生
张某甲
张某乙
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陈某丁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志远,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
被告陈某丙。
委托代理人武冀生。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保富,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第三人陈某丁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去世。原告的继承人为妻子朱爱民、母亲张某乙、儿子陈某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死亡应由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而在本案中,原告的继承人之一张某乙系本案的被告,继承人之一陈某丁系本案的第三人。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与原告的地位是冲突的,故本案应予终结,各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第三人陈某丁分家析产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去世。原告的继承人为妻子朱爱民、母亲张某乙、儿子陈某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死亡应由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而在本案中,原告的继承人之一张某乙系本案的被告,继承人之一陈某丁系本案的第三人。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与原告的地位是冲突的,故本案应予终结,各方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马永慧
审判员:李瑶
审判员:李永华
书记员: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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