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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甲
刘某甲
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邯郸新兴铸管集团特种钢管厂职工。
被告刘某甲,邯郸用友软件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春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刘靖洁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刘靖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春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5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靖洁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750元至原告陈某甲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靖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75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靖洁自2014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750元至原告陈某甲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靖洁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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