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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梁某甲、杨某文、梁某乙、王某军、林某雁、吴某海、谭某超、杨某光、罗某星、邓某明、谭某明、杨某等十二人吸食毒品K粉和毒品神仙水,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毒品及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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