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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陈某乙

原告陈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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